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2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36號原 告 盛隆國際工程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美冠 上列原告與被告旭盛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771,13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民事庭 法 官 鄭貽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書記官 林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