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70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0號
- 原告
- 白玉山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明鐘
- 被告
- 李元凱(即廖當科之繼承人)
廖秋蓉(即廖當科之繼承人)
廖國霜(即廖當科之繼承人)
廖詩芹(即廖當科之繼承人)
廖秋霜(即廖當科之繼承人)
廖國志(即廖當科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29,7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967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33,467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