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85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5號
- 原告
- 楊錦榮
- 訴訟代理人
- 張致祥律師
- 被告
- 冬山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儒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58,1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4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5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58,1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4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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