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9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號
- 原告
- 劉玉女
- 原告
- 陳春梅
- 原告
- 林恩慈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游敏傑律師
- 被告
- 立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正忠
- 被告
- 林耿民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房樹貴律師
- 被告
- 呂玉菀
呂玉雯
林金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0萬元【計算式:800萬+400萬+400萬=1,6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2,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游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