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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9號

補繳裁判費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游欣怡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號

原告
劉玉女
原告
陳春梅
原告
林恩慈
共同訴訟代理人
游敏傑律師
被告
立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正忠
被告
林耿民
共同訴訟代理人
房樹貴律師
被告
呂玉菀

      呂玉雯

      林金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0萬元【計算式:800萬+400萬+400萬=1,6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2,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游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邱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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