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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99號

補繳裁判費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鄧晴馨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9號

原告
張福龍
訴訟代理人
林殷佐律師
被告
林進財即東宸土木包工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540,15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5,9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鄧晴馨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敏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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