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25 日
- 法官鄧晴馨
- 原告張福龍
- 被告林進財即東宸土木包工業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9號原 告 張福龍 訴訟代理人 林殷佐律師 被 告 林進財即東宸土木包工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540,157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55,9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民事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書記官 黃敏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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