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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25 日
  • 法官
    鄧晴馨

  • 原告
    張福龍
  • 被告
    林進財即東宸土木包工業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9號原   告 張福龍 訴訟代理人 林殷佐律師 被   告 林進財即東宸土木包工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540,157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55,9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民事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書記官 黃敏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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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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