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99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9號
- 原告
- 張福龍
- 訴訟代理人
- 林殷佐律師
- 被告
- 林進財即東宸土木包工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540,15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5,9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9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540,15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5,9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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