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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24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08 日

法官張軒豪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2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潔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英松
被上訴人
即被告
王翔郁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24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惟有下列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同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43,39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06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狀未載明上訴理由,應一併補正,並附具繕本俾供送達對造,或逕將繕本送對造。

三、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法 官 張軒豪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曾至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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