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21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21號
- 上訴人
- 林進財即東宸土木包工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福龍因106 年訴字第221 號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855,1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14,0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21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福龍因106 年訴字第221 號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855,1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14,0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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