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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21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蔡仁昭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21號

上訴人
林進財即東宸土木包工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福龍因106 年訴字第221 號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855,1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14,0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法 官 蔡仁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文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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