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2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21號上 訴 人 林進財即東宸土木包工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福龍因106 年訴字第221 號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855,19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14,0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書記官 吳文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