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23 日
  • 法官
    蔡仁昭

  • 上訴人
    林進財即東宸土木包工業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21號上 訴 人 林進財即東宸土木包工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福龍因106 年訴字第221 號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855,19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14,0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書記官 吳文雄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