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1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73號原 告 高珮怡 訴訟代理人 劉光媛 被 告 和平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安平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二十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6年5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佐,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民事庭法 官 劉家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書記官 劉慈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