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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游欣怡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聯鑫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惠錦
法定代理人
視同上訴人
即被告
黃良江
被上訴人
即原告
陳志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即被告聯鑫通運股份有限公司對於民國106 年9 月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08,77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5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游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邱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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