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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06號

返還出資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董惠平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06號

原告
鍾榮展
訴訟代理人
李慶峰律師
被告
潘基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出資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九年一月十四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兩造應於十日內具狀說明下列事項,並提出相關證據,及將繕本逕送對造:被告於大電赫超異電容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比例為何?原告之出資占其中若干比例?

四、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 法 官 董惠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呂典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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