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35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35號
- 原告
- 張達雄
- 原告
- 張呂秀菊
- 原告
- 張宗祐
- 兼上一原告
- 法定代理人
- 何宜芳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國泰律師
- 複代理人
- 劉彥廷律師
- 被告
- 周裕傑 現於宜蘭監獄執行中
- 被告
- 全旺通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褚宗德
- 訴訟代理人
- 陳雅珍律師
- 被告
- 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宗桂
- 訴訟代理人
- 陳廣義
- 訴訟代理人
- 詹怡倩
- 參加人
- 中衛發展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龍潭玉
- 訴訟代理人
- 紀亙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 年4 月12日下午3 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本件被告周裕傑前未到庭,本院依原告聲請逕為一造辯論判決,然被告周裕傑係因業務過失致死罪判刑確定現入監執行,非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故一造辯論判決尚有未洽,爰依法再開辯論)。
民事庭法 官 游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