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1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35號原 告 張達雄 張呂秀菊 張宗祐 兼上一原告 法定代理人 何宜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國泰律師 複代理人 劉彥廷律師 被 告 周裕傑 現於宜蘭監獄執行中 被 告 全旺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褚宗德 訴訟代理人 陳雅珍律師 被 告 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宗桂 訴訟代理人 陳廣義 詹怡倩 參 加 人 中衛發展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龍潭玉 訴訟代理人 紀亙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 年4 月12日下午3 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本件被告周裕傑前未到庭,本院依原告聲請逕為一造辯論判決,然被告周裕傑係因業務過失致死罪判刑確定現入監執行,非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故一造辯論判決尚有未洽,爰依法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民事庭法 官 游欣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書記官 呂典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