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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3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12 日

法官游欣怡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35號

原告
張達雄
原告
張呂秀菊
原告
張宗祐
兼上一原告
法定代理人
何宜芳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國泰律師
複代理人
劉彥廷律師
被告
周裕傑 現於宜蘭監獄執行中
被告
全旺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褚宗德
訴訟代理人
陳雅珍律師
被告
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宗桂
訴訟代理人
陳廣義
訴訟代理人
詹怡倩
參加人
中衛發展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龍潭玉
訴訟代理人
紀亙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 年4 月12日下午3 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本件被告周裕傑前未到庭,本院依原告聲請逕為一造辯論判決,然被告周裕傑係因業務過失致死罪判刑確定現入監執行,非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故一造辯論判決尚有未洽,爰依法再開辯論)。

民事庭法 官 游欣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呂典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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