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0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35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呂秀菊 何宜芳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周裕傑 全旺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褚宗德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宗桂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於民國107 年5 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張呂秀菊、何宜芳之上訴利益分別為新臺幣(下同)3,195,825 元、2,625,678 元,是上訴人張呂秀菊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020元、上訴人何宜芳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555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民事庭法 官 游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書記官 呂典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