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2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38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吉富農綠金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平和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瑩達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志洋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宇春綠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志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4月27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7萬6,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民事庭 法 官 謝昀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書記官 劉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