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38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3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吉富農綠金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平和
- 法定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瑩達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志洋
- 法定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宇春綠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志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4月27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萬6,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