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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4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張軒豪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44號

原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訴訟代理人
鐘鴻裕
被告
唐軍企業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何冠毅
被告
江美慧

      何得民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原告「臺灣中小企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有如主文所示顯然錯誤情事,爰依職權更正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法 官 張軒豪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曾至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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