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4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44號
- 原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潤逢
- 訴訟代理人
- 鐘鴻裕
- 被告
- 唐軍企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何冠毅
- 被告
- 江美慧
何得民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原告「臺灣中小企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有如主文所示顯然錯誤情事,爰依職權更正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