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0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90號原 告 瑩達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志洋 原 告 宇春綠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志洋 被 告 吉富農綠金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平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990,410元【計算式:29,087,390 元+27,903,020 元=56,990,4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3,6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8 日民事庭法 官 游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8 日書記官 邱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