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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01 日
  • 法官
    游欣怡

  • 當事人
    瑩達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吉富農綠金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90號原   告 瑩達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宇春綠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李志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敬穆律師 劉德弘律師 游敏傑律師 被   告 吉富農綠金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平和 訴訟代理人 簡坤山律師 陳聖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原告前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2月29日以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8,612,734元,並已繳納裁判費527,856 元,惟被告不服前開裁定提起抗告後,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7 年3 月5 日以107 年度抗字第209 號裁定原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廢棄,並核定訟標的價額為80,990,41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上開裁定核定為80,990,4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4,800 元,扣除前繳裁判費527,856 元外,尚應補繳196,94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民事庭法 官 游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書記官 呂典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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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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