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0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90號原 告 瑩達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宇春綠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李志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敬穆律師 劉德弘律師 游敏傑律師 被 告 吉富農綠金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平和 訴訟代理人 簡坤山律師 陳聖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原告前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2月29日以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8,612,734元,並已繳納裁判費527,856 元,惟被告不服前開裁定提起抗告後,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7 年3 月5 日以107 年度抗字第209 號裁定原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廢棄,並核定訟標的價額為80,990,41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上開裁定核定為80,990,4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4,800 元,扣除前繳裁判費527,856 元外,尚應補繳196,94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民事庭法 官 游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書記官 呂典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