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90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90號
- 原告
- 瑩達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宇春綠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共同法定代理人
- 李志洋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敬穆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劉德弘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游敏傑律師
- 被告
- 吉富農綠金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平和
- 訴訟代理人
- 簡坤山律師
陳聖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原告前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2月29日以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8,612,734元,並已繳納裁判費527,856 元,惟被告不服前開裁定提起抗告後,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7 年3 月5 日以107 年度抗字第209 號裁定原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廢棄,並核定訟標的價額為80,990,41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上開裁定核定為80,990,4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4,800 元,扣除前繳裁判費527,856 元外,尚應補繳196,94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游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