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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90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01 日

法官游欣怡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90號

原告
瑩達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宇春綠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共同法定代理人
李志洋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敬穆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德弘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游敏傑律師
被告
吉富農綠金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平和
訴訟代理人
簡坤山律師

      陳聖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原告前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2月29日以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8,612,734元,並已繳納裁判費527,856 元,惟被告不服前開裁定提起抗告後,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7 年3 月5 日以107 年度抗字第209 號裁定原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廢棄,並核定訟標的價額為80,990,41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上開裁定核定為80,990,4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4,800 元,扣除前繳裁判費527,856 元外,尚應補繳196,94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游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呂典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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