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0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90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游欣怡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90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瑩達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即原告
宇春綠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共同法定代理人
李志洋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吉富農綠金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正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於民國108年2 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0,990,410元(即按上訴人起訴時其中價額最高之先位聲明所主張訴訟標的價額計算,且訴訟標的價額業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7 年3 月5 日以107 年度抗字第209 號裁定確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87,2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另上訴狀未載明上訴理由,應一併補正,並附具繕本俾供本院送達對造,或逕將繕本送對造,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游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呂典樺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