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號
- 聲請人
- 吳宗賢
- 代理人
- 邱秋明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8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2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股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1號│├─┬───────────────┬─────────────┬──────┬───┬────┬───┤│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股票發行日 │張 數│股 數│備 考││號│ │ │期 │ │ │ │├─┼───────────────┼─────────────┼──────┼───┼────┼───┤│00│東和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9-NE-0000126~89-NE-000013│89.8.25 │ │玖萬 │ ││1 │ │4 │ │ │ │ │├─┼───────────────┼─────────────┼──────┼───┼────┼───┤│00│東和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00036 │89.8.25 │ │陸佰柒拾│ ││2 │ │ │ │ │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