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2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0號聲 請 人 徐少萍 代 理 人 李金龍 複代理人 劉維明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0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2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劉家祥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書記官 劉慈萱 ┌────────────────────────────────────────────┐ │股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10號│ ├──┬─────────┬────────┬──────┬───┬────┬──────┤ │編號│ 發行公司 │ 股票號碼 │股票發行日期│張 數│股 數│股東姓名編號│ │ │ │ │ │ │ │ │ ├──┼─────────┼────────┼──────┼───┼────┼──────┤ │0001│佳福股份有限公司 │42,43,44,45,46 │76年5月28日 │ 5 │壹仟伍佰│徐少萍7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