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1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4號聲 請 人 陳昭廷 代 理 人 李金龍 複 代理人 劉維明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0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2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民事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書記官 黃敏翠 ┌───────────────────────────────────────────────────┐ │股票附表: │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股票發行日期│張 數│股 數│股東姓│ │號│ │ │ │ │ │名編號│ ├─┼───────────────┼─────────────┼──────┼───┼────┼───┤ │00│佳福股份有限公司 │1/2/3/4/5 │77年6月1日 │5 │貳仟貳佰│陳昭廷│ │01│ │ │ │ │伍拾 │12 │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