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2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5號聲 請 人 陳昭佑 代 理 人 李金龍 複代理人 劉維明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0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2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書記官 曾至萱 ┌───────────────────────────────────────────────────┐ │股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15號│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00│佳福股份有限公司 │6.7.8.9.10 │ │ 5 │貳仟貳佰│股票發│ │01│ │ │ │ │伍拾 │行日期│ │ │ │ │ │ │ │77年6 │ │ │ │ │ │ │ │月1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