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55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55號
- 聲請人
- 翁瑩芝
- 訴訟代理人
- 鮑珮均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6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股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55號│├─┬───────────────┬─────────────┬──────┬───┬─────┬───┤│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 │備 考││號│ │ │ │ │ │ │├─┼───────────────┼─────────────┼──────┼───┼─────┼───┤│01│東典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1-ND-391-1 │普通股 │1 │壹仟 │ │├─┼───────────────┼─────────────┼──────┼───┼─────┼───┤│02│東典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1-ND-392-3 │普通股 │1 │壹仟 │ │├─┼───────────────┼─────────────┼──────┼───┼─────┼───┤│03│東典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1-ND-393-5 │普通股 │1 │壹仟 │ │├─┼───────────────┼─────────────┼──────┼───┼─────┼───┤│04│東典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1-NX-163-7 │普通股 │1 │壹佰伍拾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