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60號聲 請 人 高利螺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長樹 代 理 人 高瀅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支票遺失,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6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6 年3 月9 日刊登新聞紙,因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6號裁定公示催告,經聲請人於106 年3 月9 日刊登於新聞紙,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為證,復據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6 年7 月8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且自上開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時起,至聲請人於106 年8 月16日具狀(參見本院收文戳章)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時止,亦未逾3 月之有效期限,故聲請人之聲請,自無不合,並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民事庭法 官 游欣怡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書記官 邱美龍 ┌──────────────────────────────────────────────────────────────┐ │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60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新台幣) │ │ │ ├─┼─────────┼─────────┼─────────┼─────────┼────────┼────────┼──┤ │01│金泰企業社歐惠卿 │彰化商業銀行羅東分│高利螺絲有限公司 │106年2月5日 │100,990元 │LN4489978 │ │ │ │ │行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