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71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71號
- 聲請人
- 莊竣皇即皇笙肉品行
- 訴訟代理人
- 莊羅淑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5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0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 曾至萱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71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新台幣) │ │ │ ├─┼─────────┼─────────┼─────────┼─────────┼────────┼────────┼──┤ │00│皇笙肉品行莊竣皇 │宜蘭市農會 │ │106年5月31日 │24,260元 │FA0349310 │ │ │1 │ │ │ │ │ │ │ │ ├─┼─────────┼─────────┼─────────┼─────────┼────────┼────────┼──┤ │00│皇笙肉品行莊竣皇 │宜蘭市農會 │ │106年5月31日 │235,430元 │FA0349309 │ │ │2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