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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61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1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616號

債權人
陳艷青
債務人
弘偉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吳時

上列當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弘偉建設有限公司計有新臺幣捌拾萬元迄今未清償,故請求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等語。惟經本院查詢債務人之公司基本資料,該公司業已解散(107年1月19日經授中字第10733046509號函),經本院定期間命債權人補正該公司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一份,並表示,若該公司已解散,則應陳報有無清算人就任,並表示正確之法定代理人,惟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可稽,故債權人請求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

書 記 官 詹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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