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5845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5845號
- 債權人
- 陳俊安
- 債權人
- 富淞淵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世中
- 債務人
- 城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宏彬
一、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陳俊安新臺幣(下同)貳仟壹佰肆拾伍萬元,給付債權人富淞淵開發建設有限公司壹仟壹佰伍拾伍萬元,及均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