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5847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5847號
- 債權人
- 黃建興
- 債務人
- 稚富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稚諭
上列當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另依所提出之卷證資料顯示,債權人所提出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支票並非債務人所開立,經本院定期間命債權人提出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之釋明資料,逾期未補正,此有108年1月3日送達證書可稽,故聲請人請求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