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5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405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405號

聲請人
凱達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詠曛
相對人
劉米雪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107年11月9日所為之本票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本票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林永曛』之記載,應更正為『林詠曛』。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本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2項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裁定原本與正本當事人欄位中關於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記載原為『林永曛』,乃係『林詠曛』之誤載,依首揭說明,自應予以裁定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蔡子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吳慧芳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