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19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19號
- 聲請人
- 楊榮堂
- 相對人
- 蘭陽磚業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棟梁
上列當事人間假處分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處分,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處分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33條前段準用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取得本院准予對聲請人假處分裁定後(本院68年度全字第8號),就其中禁止聲請人處分之「宜蘭市○○段0000地號」土地(現重測後為「宜蘭市○○段0000地號」)迄未起訴,此有本院非訟事件處理中心查詢表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第53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