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29 日
- 法官謝昀璉
- 法定代理人廖慧蘭、林裕翔
- 原告世杰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6號上 訴 人 即原 告 世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慧蘭 被上 訴 人 即被 告 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八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林裕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4月29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7萬5,7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2,3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民事庭 法 官 謝昀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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