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16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世杰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慧蘭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八管理處
- 法定代理人
- 林裕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4月29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7萬5,7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2,3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