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22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22號
- 原告
- 常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楷棻
- 被告
- 宜蘭縣冬山鄉公所
- 法定代理人
- 謝燦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07年9月19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惟查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此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存卷可憑,是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