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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2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鄭貽馨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22號

原告
常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楷棻
被告
宜蘭縣冬山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謝燦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07年9月19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惟查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此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存卷可憑,是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鄭貽馨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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