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3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3號
上 訴 人即
- 被告
- 何昇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昱志間本院107年度建字第3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依上訴聲明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固於法定期間內提出民事上訴狀,然並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聲明不服之程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用(如係對原判決全部聲明不服,訴訟標的金額即新臺幣384,000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2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三、上訴狀未載明上訴理由,應一併補正,並附繕本。
四、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