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海商字第1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海商字第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歐惠雀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群翔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照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於民國108 年7 月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86,9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11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游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