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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海商字第1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游欣怡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海商字第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歐惠雀
被上訴人
即被告
群翔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照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於民國108 年7 月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86,9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11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游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呂典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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