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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海商字第1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04 日

法官董惠平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海商字第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歐惠雀
被上訴人
即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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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7 月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 條第2 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8 月7 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8 年8 月1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呂典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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