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38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38號
- 原告
- 亞特金屬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錫昌
- 被告
- 浚松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文松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前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法應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7萬1,2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8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9,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