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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38號

補繳裁判費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2 日

法官謝昀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38號

原告
亞特金屬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錫昌
被告
浚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文松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前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法應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7萬1,2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8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9,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昀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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