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27 日
- 法官謝昀璉
- 當事人桂冠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簡秀蘭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69號原 告 桂冠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鴻 訴訟代理人 張致祥律師 被 告 簡秀蘭 林世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房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萬8,4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9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謝昀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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