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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69號

補繳裁判費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謝昀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69號

原告
桂冠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鴻
訴訟代理人
張致祥律師
被告
簡秀蘭

      林世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房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萬8,4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9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謝昀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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