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82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82號
- 原告
- 杜文在
- 訴訟代理人
- 張培源律師
- 被告
- 永樂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水成
- 被告
- 羅君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412,742元,核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1,29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請一併提出原告杜文在、被告羅君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永樂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資料到院,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張軒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