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98號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98號
- 原 告
- 閻廷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建宇果菜行、黃建宇、吳素玲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25日所為補費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關於「永大企業社等人」之記載,應更正為「建宇果菜行、黃建宇、吳素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游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