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25 日
  • 法官
    許婉芳
  • 法定代理人
    常福財、高文彥

  • 原告
    蔡金花
  • 被告
    長泰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極鼎建聯有限公司法人蔡素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05號原   告 蔡金花 被   告 長泰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常福財 被   告 極鼎建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文彥 被   告 蔡素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 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第三人於接受執行法院扣押命令後,提出書狀聲明異議,債權人認第三人之聲明不實,而依強制執行法第120條第2項規定,起訴請求確認債務人對第三人之金錢債權存在,核屬「確認之訴」之性質,自應以系爭執行標的之價值及債權人提起本件確認之訴,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利益,據以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103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被告蔡素琴對被告長泰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極鼎建聯有限公司依民國106年11月13日協議書所生之得以每坪新臺幣(下同)30萬元購回宜蘭縣○ ○鄉○○段000○000○000地號新建工程位於頂樓之合法建物( 預計有二戶)與二至四樓其中一戶之債權(下稱系爭債權)存在。惟原告陳報就系爭債權所得購回之房地尚未興建,故尚無法估算系爭債權履行後所取得之房地價值,是其訴訟標的價額目前尚不能核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165萬元,應 徵第1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民事庭 法 官 許婉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書記官 吳昕儒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