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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06號

補繳裁判費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04 日

法官張軒豪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06號

原告
經濟部
法定代理人
沈榮津
訴訟代理人
高大凱律師
被告
王戊昌會計師

      張秀夏律師

      (上二人即佳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依原告訴之聲明所示,係請求被告(所管理之佳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塗銷於原告所管理之宜蘭縣○○鎮○○段00000地號國有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之地上權登記,併請求被告拆除地上物、填平土地(即回復原狀)返還土地予原告,及無權占有期間之損害賠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系爭土地之公告現值核定為102,827,799元(公告現值8,100元/平方公尺x12,694.79平方公尺= 102,827,799元,附帶請求損害賠償部分不併計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3,7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

           法 官 張軒豪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曾至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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