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72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2號
- 原告
- 蘭陽磚業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棟梁
- 訴訟代理人
- 許朱賢律師
- 被告
- 楊榮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以先位聲明起訴主張被告應將坐落重測前宜蘭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併以備位聲明起訴主張被告應返還新臺幣(下同)5,600,11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以年利率5%計算利息等情,經核,原告係以一訴主張兩個不同之訴訟標的,且為先位、備位之關係,依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而先位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5,600,112元(5,600元/平方公尺×1000.02平方公尺=5,600,112元);備位之訴之訴訟標的金額亦為5,600,112元,因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5,600,1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5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