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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所有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22 日
  • 法官
    陳雪玉
  • 法定代理人
    張玉枝

  • 原告
    宏凰水產事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83號上 訴 人 即反訴原告 宏凰水產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玉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錦美環球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9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貳萬伍仟 壹佰壹拾壹元。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上訴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85,1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11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 向本院補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民事庭 法 官 陳雪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書記官 葉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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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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