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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4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04 日

法官張軒豪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4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楊春蘭
即原告
陳世偉
即原告
陳宏斌
即原告
陳新賀
即原告
陳婉婷
被上訴人
即被告
簡奕龍
即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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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麒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因上訴人係對於經刑事庭將附帶民事訴訟裁定民事庭審理後,民事庭所為判決提起上訴,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應繳第二審裁判費。茲以上訴人聲明不服請求改判之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90萬元,核徵上訴人應繳第二審裁判費1萬4,700元,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

           法 官 張軒豪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曾至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42號於民國 108 年 01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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