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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01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19 日

法官許婉芳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01號

上訴人
陳春成
被上訴人
邱中玉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1月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並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包括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補正後聲明不服之程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係對原判決全部聲明不服,訴訟標的金額即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另上訴狀未載明上訴理由,應一併補正,並附具繕本俾供本院送達對造,或逕將繕本送對造,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01號於民國 108 年 02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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