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48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48號
上 訴 人即
- 原告
- 邱顯明
- 原告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郭秀琴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8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第三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第三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該第三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惟執行標的物之價值若低於執行名義所載債權時,其就訴訟標的物所有之利益,僅為執行標的物不受強制執行,故訴訟標的物之價值,應以執行標的物之價值為準(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101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上訴人主張坐落宜蘭縣○○市○○○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之同段121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宜蘭縣○○市○○路0○00號建物(下稱系爭房地)為其所有,起訴請求撤銷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19224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而本件被告聲請執行之債權本金為新臺幣(下同)285萬元,而系爭房地之價值為11,440,578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8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8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系爭房地價值計算式 一、宜蘭縣○○市○○○段000地號土地: 8,300元/㎡(公告土地現值)×709.66㎡(土地面積)×1 分之1=5,890,178元。 二、門牌號碼為宜蘭縣○○市○○路0○00號建物部分: 房屋稅籍編號00000000000之課稅現值為5,550,400元×1分 之1=5,550,400元。 三、合計:11,440,57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