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21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鄭貽馨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0號

聲請人
固德電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大欽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6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2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鄭貽馨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慶生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支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10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新臺幣)   │                │    │
├─┼─────────┼─────────┼─────────┼─────────┼────────┼────────┼──┤
│00│葛瑪蘭汽車客運股份│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固德電器有限公司  │106年6月14日      │13,913元        │FS0491750       │    │
│1 │有限公司          │羅東分行          │                  │                  │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