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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游欣怡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7號

聲請人
翁瑩芝
代理人
鮑珮均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5 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前因遺
    失而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88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
    登新聞紙在案,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迄今無人依法
    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為
    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88號公
    示催告,嗣由聲請人於民國106 年10月18日刊登於報,此有
    聲請人提出之報紙為證,並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
    宗核閱無訛。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
    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
    前段定有明文。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7 年1 月17日
    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且聲請人於屆滿後3 個月內即10
    7 年4 月2 日具狀(參見本院收文戳章)向本院為除權判決
    之聲請,依上開說明,聲請人之聲請,自無不合,並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游欣怡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呂典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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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107年度司催字第1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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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  │備  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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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東典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7-NX-163-7               │普通股      │1    │壹佰伍拾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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