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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3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陳雪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LAM HOAI NAM(越南籍,中文姓名:林懷南)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昱久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枝茂
被上訴人
即被告
雅加達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澤濂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張崇傑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8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四、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亦有明定。而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補正上訴理由,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21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12月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陳雪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敏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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