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6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622號債 權 人 清石石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子愛 債 務 人 石興企業社即陳素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 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 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石興企業社即陳素女籍設桃園市蘆竹區,此有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是其住所非在本院轄區,依前開法條規定,債權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本院即屬無管轄權,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書 記 官 邱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