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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45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29 日

  • 原告
    郭琳義
  • 被告
    賴漢松即威力工程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4551號債 權 人 郭琳義 債 務 人 賴漢松即威力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之規 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此為必需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二十三日通知命於五日內補正,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未為補正,其聲請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書 記 官 邱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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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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